这两部法律草案与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拟审议!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拟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进一步压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冷链物流企业以及网络经营者等有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是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点经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等规定。
三是加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
四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食品的安全,杨合庆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和着力要解决的问题是,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这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压实各有关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杨合庆表示,这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求农产品收购者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分装销售的,也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之前的草案中对于生产者、销售者都提出了要求,这次对收购者也提出了要求。
二是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要求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是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标准规范,对冷链物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作出规定。
四是规定了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五是强化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全程监督管理职责。
据悉,2021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表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拟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杨合庆说,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此次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
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
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
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杨合庆说,关于垄断协议方面:
一是增加了“安全港”的规则,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不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这就是垄断协议的“避风港”规则。
二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也就是实践中有些经营者不直接参与,自己不订立垄断协议,但是组织别人制定垄断协议,妨碍公平竞争。
三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
关于经营者集中方面,杨合庆介绍,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同时,增加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中止计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规范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修正草案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杨合庆说。
来源 | 中国人大网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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